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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委、辦、局(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勞動人事部門,市屬控股公司(企業集團),中央在漢企業: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7〕44號)精神,從2017年11月1日起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東西湖區、漢南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 二、本標準適用于我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三、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或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工資。 。ǘ┲邪唷⒁拱、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五、市、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切實維護低收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