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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月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750元調整為850元。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蘇州市區、常熟市、張家港市、昆山市、吳江市、太倉市均執行江蘇省小時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6.3元/小時調整為7.2元/小時。 三、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的口徑 最低工資標準應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五、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確保落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監察,對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