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繳費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及《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發[1998]269號)規定,現就我市2007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
一、申報時間 凡在我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繳費單位應于2007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到所登記的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區社會保險所(以下統稱社保經辦機構)申報200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
二、繳費基數的確定 (一)我市社會保險各險種采用統一的繳費基數。行業統籌單位或事業單位其他險種的繳費基數,須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保持一致。 (二)繳費單位應按照職工2006年度(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申報職工個人2007年度的月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應按照我市公布的當期基礎繳費基數確定。 (三)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1號)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繳費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收入總額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性收入等。 (四)繳費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須經職工本人簽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確認。職工可直接在《南京市2007年度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上簽名,也可在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的簽名確認表上簽名。簽名確認表或公示資料將作為勞動保障部門評估繳費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信譽等級的依據和職工與單位發生社會保險費爭議時仲裁的憑證。
|
三、申報程序 (一)繳費單位應到社保經辦機構拷制《南京市2007年度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并領取《南京市2007年度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有條件的單位可從南京勞動社會保障網(www.njlss.gov.cn)下載。 (二)繳費單位應如實填報上述表格,并在規定期限內報送社保經辦機構。被評為南京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誠信單位的可進行網上申報。 (三)為確保申報數據準確無誤錄入信息系統數據庫,繳費單位原則上應以報盤形式報送《南京市2007年度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確無條件報盤而以書面形式報送該表的單位,應自申報資料報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到社保經辦機構核對數據錄入情況。 (四)繳費單位須認真核對《南京市2007年度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中參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基礎資料。如發現差錯,應及時填報《南京市社會保險數據修改表》并提供相關資料申請辦理信息變更。
|
四、報送申報資料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繳費基數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交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其中4—5項資料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1、通過2006年度年檢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2、《南京市2007年度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 3、《南京市2007年度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 4、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及能反映單位工資薪金總額的附表; 5、能反映單位2006年度工資支付情況的財務報表及賬冊。 (二)下列類型的繳費單位須另報送以下指定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1、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審計報告、財務指標補充資料表、外商投資情況表等與工資總額有關的報表; 2、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應付工資”明細帳或能反映工資發放情況的相關帳冊; 3、事業單位:《人員費用支出明細月報表》。 (三)其他與繳費基數申報有關的資料。
|
五、其他事項 (一)繳費單位應在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前換領或年檢《社會保險登記證》。未按規定換領或年檢的單位,應按照《關于換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寧勞社征[2006]6號)辦理換證或填報《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表》(附件2)進行年檢。 (二)對不能按規定提供相關申報資料的單位,一律按不低于我市公布的基礎繳費基數確定職工當期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三)繳費單位申報職工繳費基數時不需考慮2007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對低于下限標準和高于上限標準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在市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確定后統一進行調整。 (四)繳費基數申報人數以各單位2006年12月結算人數為準。對2007年1月及之后進入單位的職工,社保經辦機構將按其2007年6月的繳費基數確定2007年度的繳費基數。繳費單位也可按其2007年1至6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申報2007年度的繳費基數,但應將此類人員繳費基數申報名冊另列表報送。 (五)凡繳費單位申報的年繳費基數總額與財務報表所反映的工資總額有差異的,應另附文字說明。 (六)對不按時申報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將從2007年7月起暫按其上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當月繳費基數,同時在南京勞動社會保障網和相關媒體予以公布,并對其進行重點稽核。 (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職工本人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繳費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對瞞報、少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