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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決定對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9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深圳市按《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執行)。市轄縣以及縣級市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區差異較大的,可以執行低一類標準。 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