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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建立和完善補充醫療保險是我市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減輕廣大職工醫療負擔的重要措施之一。為進一步完善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94號)的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二、補充醫療保險在單位自管基礎上,為擴大資金的共濟能力,鼓勵中、小型企業實行行業統籌或委托商業保險公司進行管理。 三、認真執行《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醫發[2001]16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應當主要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范圍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禁止以人均形式發給參保人員。 四、用人單位制定的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要對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和享受醫療照顧人員給予適當照顧。 五、補充醫療保險對癌癥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抗排異治療及精神病長期住院治療等特殊疾病人員要給予政策性傾斜,報銷比例不得低于患者自付費用的50%。 六、停產、半停產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支付特困職工醫療救助資金時,應當按照《關于貫徹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實施細則》(京勞社醫發[2002]43號)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醫療救助有關手續。 七、用人單位制定及修改的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參保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報銷參保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用,最遲在90日內完成審核與支付手續。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出情況應當每半年向本單位職工、退休人員公布一次。 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應當享受本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也可以參照《關于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2]46號)有關規定,實行社會化管理。 九、用人單位制定或修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后,應當在30日內將有關書面材料報送所在區、縣勞動保障局;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本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執行情況報區、縣勞動保障局。 十、區、縣勞動保障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的指導,對本地區各單位癌癥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抗排異治療以及精神病長期住院治療參保人員的情況要實行臺帳管理,逐人落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助情況。對企業未建補充醫療保險或雖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但無能力救助的,要及時按照規定納入政府的救助范圍。 十一、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的落實情況納入對各區、縣勞動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范圍。為督促參保單位盡快建立和完善補充醫療保險,各區、縣勞動保障局2003年上半年要對本地區補充醫療保險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市勞動保障局要進行抽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