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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委 目前,一些即將破產的企業紛紛詢問,1986年10月1日前。參加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試點的企業招收的合同制職工,是按原固定工的政策,發給一次性安置費,還是按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合同制職工的政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研究,對這部分職工宜按原固定工的政策對待。其理由是:在新招工人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全國都是以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為標志,此前各地僅在少數企業進行試點。 請你們在宣傳解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委等部門關于《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00〕75號和重慶市經濟委員會《關于對〈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實施意見試行〉職工安置政策解釋的通知》渝經發〔2000〕165號的相關內容時,按這一口徑宣傳解釋。 二OOO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