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協助解決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就業問題,為高層次專業人才解決后顧之憂,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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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專業人才是指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號)認定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和后備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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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解決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就業問題堅持雙向選擇為主,統籌調配為輔的原則,根據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原就業情況及個人身份、任職能力等條件,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方式,有重點、分層次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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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就業問題由市、區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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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積極協助解決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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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級領軍人才配偶就業問題按以下方式解決: (一)屬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由市、區人事部門根據個人情況,統籌安排到我市相關部門或事業單位。 (二)屬其他單位工作的,由市、區人事部門根據個人情況協調安排到企業。 (三)參加我市事業單位選聘的,可不限身份、專業技術資格和學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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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地方級領軍人才配偶和后備級人才配偶就業問題按以下方式解決: (一)屬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由市、區人事部門根據個人情況,按照相關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和崗位任職條件,幫助協調解決。 (二)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參加我市事業單位選聘: 1.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技師資格的; 2.通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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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按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列方式仍不能解決就業問題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參加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考職員、雇員的,可報考面向本市戶籍人員招考的職位。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納入我市就業援助體系,由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同等條件下優先協助其解決就業問題: 1.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35周歲; 2.因患有疾病或身體殘疾而導致就業困難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導致就業困難的; 4.連續失業半年時間仍未能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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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就業協助程序: (一)高層次專業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國家級領軍人才配偶申請協助就業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門提出就業協助申請,填寫《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就業協助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地方級領軍人才配偶和后備級人才配偶申請協助就業的,屬公務員身份的,向市人事部門提出就業協助申請;屬非公務員身份的(納入我市就業援助體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單位行政區域,向各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協助申請,并填寫《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就業協助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納入就業援助體系的,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就業協助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市、區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根據申請人原就業情況,選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方式為申請人提供就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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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鼓勵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偶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自主創業的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小額貸款擔保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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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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