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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了解決 2003年 12月 31日前我省企業工傷職工待遇偏低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 2005年 7月 1日起對我省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3 年 12月 31日 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 6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 55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 5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 45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 4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 35元。(其中: 1996年 10月 1日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待遇的人員,包括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和臨時工在內,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 55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 40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其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 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 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 3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4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 3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20元。 三、資金渠道 此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企業按原渠道支付。調整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所需資金由企業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審批 按本通知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企業填寫省統一印制的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待遇的調整,由企業填寫省統一印制的審批表,經省煤炭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同意后,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行業企業待遇調整的審批,另行規定。 五、其他 (一)按照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 2002] 310號)規定享受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待遇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二)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2005 年 6月 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