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4號)文件精神,不斷提高煤礦工人特別是一線采煤工人的工資收入,穩定煤礦職工隊伍,促進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就調整我省煤礦井下職工艱苦崗位津貼標準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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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執行范圍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煤炭企業(不包括露天煤礦)的井下作業職工。 具體發放范圍為:井下采掘工人、輔助工人、安檢人員及下井工作且編制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的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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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及標準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18-30元/工; 2、井下輔助工:13-20元/工。 3、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6-10元/工。 (三)夜班津貼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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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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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組織實施 1、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關于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相關待遇,不準擴大發放范圍。 2、企業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在本《通知》規定的津貼標準區間內,綜合考慮井下勞動強度、工作時間、煤層的賦存條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災害和粉塵、溫度、濕度、噪音等作業環境,合理確定本企業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具體標準。各企業調整后的津貼標準不得低于本《通知》規定的下線標準,也不得高于上線標準。 3、企業調整津貼標準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省屬煤炭企業須上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和省煤炭管理局備案;其他煤炭企業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調整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要分別報送所屬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和煤管局備案。 4、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應結合職工出勤情況,在噸煤工資以外單獨發放,不得與計件工資或效益工資掛鉤。各類煤炭企業要結合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促使企業工資分配向井下一線職工傾斜,在企業內部形成合理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切實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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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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