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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結合我市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經市政府同意,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820元、每小時4.7元,調整為每月920元、每小時5.3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7.8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8.8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廢止。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