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職工檔案的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等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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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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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檔案是在職工招用、就業備案、調轉、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簡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實施勞動保障管理、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客觀依據,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檔案主要包括: (一)招用職工登記表(就業備案登記表)、勞動合同、調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征入伍、復員退伍、轉業、出國、退休、退職等材料; (二)履歷材料; (三)評定崗位技能和學歷材料; (四)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五)獎勵、處分材料; (六)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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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宏觀管理、監督指導、組織協調下,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實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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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適時建立公共職工檔案館,對職工檔案實行統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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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具備檔案管理條件、已經單獨設立職工檔案室的用人單位,經當地勞動保障、檔案部門審核認定資格后,可繼續管理本單位職工檔案。用人單位必須設立專門管理人員,實施微機化管理,為職工建立電子檔案,并同時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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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不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用人單位及今后新建各類用人單位,其職工檔案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實行統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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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必須履行就業備案手續,建立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檔案,委托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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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出國不歸者、死亡、失蹤人員的檔案由原檔案保管單位或公共職工檔案管理機構繼續保管15年后,可報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銷毀。省級勞動模范及有特殊貢獻的人員死亡后,須由原保管檔案機構將其檔案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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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原職工檔案管理機構應在一個月內將職工檔案轉交新的檔案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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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檔案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管理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進行清查登記,審核無誤后方可存檔。檔案材料不齊全的,退回原單位補齊或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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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檔案管理機構對歸檔材料要及時收集,做好整理歸檔工作,保持檔案的完整、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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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檔案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職工檔案保管、保密、查閱、借閱、傳遞等各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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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檔案管理應具備的設備、設施、條件按照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有關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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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工檔案材料、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袋樣式、規格、書寫材料按照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有關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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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個人或他人檔案。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或利用檔案營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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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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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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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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