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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發[2005]36號、浙政發[2006]16號文件精神,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紹政發[2006]57號)規定,現就用人單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特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對象 經認定的商貿企業 、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以及吸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各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享受補貼的條件 1、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享受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補貼。 2、用人單位新增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每月發放工資標準不低于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110%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勤雜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及全日制公益性等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但無法建立勞動關系的,通過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按實際代理人數,在相應期限內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三、補貼標準 1、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本人負擔。其中養老保險補貼標準按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乘以企業應繳費率計算,低于60%的按實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為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2、用人單位新增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用工每滿1年每人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兩項合計4000元,其中女45周歲男55周歲及以上人員,用工第1年期滿每人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兩項合計5000元,連續用工每滿1年每人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兩項合計增加600元。 3、通過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全日制公益性崗位,由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代為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同上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一致。 四、補貼的申報、審核和撥付程序 (一)申報。凡符合本辦法條件的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繳費終了后,按季(或年)向市就業管理服務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社保補貼人員名冊》; 2、《新錄用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再就業優惠證》; 3、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地稅托收憑證和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申報憑證); 4、銀行開戶賬號; 5、《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登記手冊》; 6、除以上資料外,各類用人單位還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還需攜帶《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2)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需提供全年工資發放清單; (3)通過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的需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人員名冊。 7、其他有關材料。 (二)審核。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對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出具“受理回執”交回申請單位。對各用人單位上報的材料匯總并經市勞動保障局批準后,上報市財政局。 (三)撥付。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經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按季撥付;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經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按年撥付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五、管理 1、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3年期滿后,如果被招用人員距退休不足2年(含2年)的,經批準后,可繼續享受兩項補貼至退休。 2、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不能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同時享受。 3、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應在其個人《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記載。 4、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每年度必須參加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用人單位,不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已辦理協議保留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的失業人員不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6、欠繳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7、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補貼的單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補貼外,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本細則自2006年7月1號起執行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 興 市 財 政 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