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技術干部管理工作試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原則規定,為不斷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科學技術水平,促進科學技術知識的交流和轉移,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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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科學技術人員擴大知識面,交流學術思想,對科學研究、教學、生產三方面的科學技術人員,在符合本人專業知識范圍的原則下,根據條件和需要,各單位科技干部主管部門,要有計劃地組織他們到外單位定期工作。工作期限一般可定為半年到一年,本人編制,戶口糧食關系不動,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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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根據科學技術任務需要及科技人員余缺情況,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和單位之間,可以采取簽訂短期或長期科學技術合作合同、技術經濟合同、借調合同、聘請兼職合同的形式交流人員,以充分發揮現有科技人員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知識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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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使科學技術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各種專業學會和科技服務團體,可以采取簽訂技術經濟合同的形式,組織科技人員有計劃地為工業農業經濟部門和廠礦企業,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推廣、技術服務或技術培訓等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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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單位在開展科學技術協作中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合作項目、雙方承擔的技術經濟責任以及完成任務后相互之間計算協作報酬的辦法,并從協作報酬中提取適當的比例獎勵參加協作的科學技術人員;采取借調形式,被借調人員的工資、福利、資金一般應由借用單位按借用單位標準發給,若借用單位工資標準低于借調人員原單位工資標準時,則按原單位工資標準發給;采取聘請兼職形式,按聘請兼職待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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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市、自治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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