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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企業上級公司及街道(鎮)開展勞動爭議調解試點工作的通知
2002-07-30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總工會 滬勞保仲發(2002)35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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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保障局、總工會: 近年來,本市勞動爭議較大幅度增長,為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落實調解為主解決爭議的原則,發揮企業上級公司和街道(鎮)在解決勞動爭議中的作用,現確定在部分公司、街道(鎮)進行勞動爭議調解的試點工作。 一、試點范圍 1.確定十家企業的上級公司,由各有關控股集團公司和工會選定; 2.確定十個街道(鎮),由有關區勞動行政機關與總工會商定。 二、試點內容 1.公司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人員組成按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原國家勞動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和工作規則》規定執行,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公司工會。各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人員,負責對公司下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2.街道(鎮)設立的調解機構作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和兼職的調解工作人員,按仲裁委員會的規則受理并負責調解勞動爭議。 三、調解工作程序 1.公司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爭議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30日申請調解的爭議案件,并在受理后的30日內處理結案。調解不成的,由調解委員會出具證明,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計算當事人仲裁時效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時間應當扣除。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程序按國家和本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2.街道(鎮)的調解機構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通過調解庭方式進行調解,對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制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由當事人按調解書內容履行。調解不成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時作出裁決。 街道(鎮)調解機構的勞動爭議調解,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的程序規定。 四、試點工作要求 勞動爭議調解涉及企業和勞動者的利益,對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及時解決糾紛、保障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義。 1、試點工作要依法進行,各項措施要符合法律規定,在依法、合理的基礎上開展調解工作,保證對當事人爭議調解的有效性。 2.試點中要加強制度建設,對試點的問題和經驗要及時總結,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必要的操作性制度,使試點工作有序地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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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試點單位名單 關于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20個試點單位名單 十個市區街道: 1.盧灣:瑞金街道 2.徐江:漕河涇街道 3.長寧:華陽街道 4.普陀:長風街道 5.靜安:江寧街道 6.黃浦:董家渡街道 7.閔行:浦江鎮 8.閘北:北站街道 9.楊浦:四平路街道 10.虹口:江灣鎮 十個產業公司: 1.化工:天原集團有限公司 2.港務:新華港務公司 3.輕工:梅林正廣和集團公司 4.商業:新雅股份公司 5.寶鋼:上鋼五廠 6.紡織:申達集團有限公司 7.醫藥:醫療器械集團有限公司 8.機電: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9.儀電:自動化儀表公司 10.交運:交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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