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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減輕城鎮個體勞動者負擔,均衡城鎮個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現結合我省實際,就調整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下調繳費比例 城鎮個體勞動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其本人繳納;雇工的養老保險費,由雇工繳納8%,雇主繳納10%。 二、進一步夯實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上一年月平均實際收入作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其中,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的,按照80%確定繳費基數;高于上一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繳費基數。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口徑應與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口徑一致,具體由統籌地區統計部門核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三、統一調整時間 從2009年4月1日起,全省統一下調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部分城鎮個體勞動者已按原繳費標準一次性躉繳2009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按新標準進行調整。 四、認真組織實施 下調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重要調整。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及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加強指導,確保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報告。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