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福州市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確保救助專項資金安全運行,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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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救助專項資金是指福州市計劃生育專項經費中設立的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實行救助的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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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救助專項資金堅持對象清楚、及時到位、專款專用、檢查監督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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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核實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對象人數,編制資金需求計劃,負責管理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制度信息,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掌握并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建立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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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救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救助對象為獨生子女死亡(必須有民政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傷殘(必須有殘聯頒發的二級以上殘疾證明)家庭的成員;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三)“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或者女性滿55周歲。 救助專項資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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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救助專項資金發放標準:救助以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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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屬農村居民的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救助不受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的影響,與非農村居民同樣享受死亡傷殘家庭救助金,直至終生。 救助對象死亡的,在下一次發放救助金時停止發放,但不影響其他家庭成員享受救助金; 救助過程中,救助對象不具備救助條件時,從下一次發放救助金時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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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福州市救助專項資金每年6月30日前下達到各縣(市、區);匯同各縣(市、區)救助專項資金,在每年7月31日前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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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上年度救助專項資金發放情況,9月30日前報送下年度救助對象個案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上述情況和資金需求計劃同時報福州市人口計生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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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救助專項資金形成的結余,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應救助專項資金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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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救助專項資金受財政部門、監察、審計部門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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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從事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救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救助范圍和救助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救助專項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救助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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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騙取、冒領救助專項資金的,由人口計生委追回已經領取的救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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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的救助專項資金管理。各縣(市)區人口計生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救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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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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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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