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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近期有單位來電詢問,隨著我市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的擴大,部分列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或已享受了定期救濟費的人員,又領取了其它的社會保障待遇,如:原郊區區統籌與市養老保險并軌后參保人員享受的養老待遇、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到齡后領取的養老金、被征地農民享受的生活費或政府保養金(以下簡稱其它社會保障待遇),這部分人員能否繼續列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或享受定期救濟費?根據《勞動保險條例》關于供養直系親屬應符合“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并合于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的規定和原江蘇省勞動局、總工會《關于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答復口徑的函》(蘇勞險函[1992]1號)中關于“原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后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每月享受了生活費,如享受的生活費未達到當地城鎮職工人均生活費最低標準,仍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其每月享受的生活費,未達到死亡職工遺屬定期救濟費標準的可以補足”的規定,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原列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人員,又享受了其它社會保障待遇的,如其每月領取的其它社會保障待遇標準未達到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仍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如其每月領取的其它社會保障待遇標準已達到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再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二、享受定期救濟費的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又享受了其它社會保障待遇的,如其每月領取的其它社會保障待遇標準未達到定期救濟費標準,定期救濟費可以補足;每月領取的其它社會保障待遇標準已達到定期救濟費標準的,定期救濟費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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