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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從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4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2004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 二、調整標準 1、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城鎮企業退休人員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在本次調待后,月基本養老金仍低于250元的,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的月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250元。 4、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湘政發〔1997〕43號文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而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的人員以及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0年以上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未達到病退年齡辦理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辦法 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見附表1),交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審核無誤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調整(見附表2)。 2、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2005年1月25日以前完成,并在1月底前將本地區的審批情況匯總(見附表2)上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3、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岣咂髽I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政府都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補助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附表1: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 附表2: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匯總表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