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應保盡保。除經各級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和“三定”方案明確為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不包括工勤人員和合同制工人)外,其他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到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學習、進修和工作,取得境外永久居民身份證后,不再繳納失業保險費,應及時辦理終止失業保險關系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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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規范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和征繳行為,切實做到應收盡收。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按其工資來源渠道列支,各級政府應將由財政負擔的部分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時劃撥到位。 企業在改制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和滯納金應予補繳,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和滯納金應按法定清償順序從清償資產中以貨幣形式依法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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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規定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職工中斷失業保險參保關系后,個人繳費記錄應予以保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確保個人繳費記錄內容清楚、準確,保存完整、安全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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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員從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在原機關工作時間視同繳費時間。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其個人的失業保險繳費記錄予以保留,原單位及其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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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保職工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而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原有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包括視同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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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工失業后,其原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檔案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若原單位無法提交失業人員檔案的,應提交與失業人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作為審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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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患病住院,或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而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應在出院或生育后60日內憑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住院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家屬應在其死亡后60日內憑相關證明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申領手續。 參保職工被判刑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或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因被判刑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在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持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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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失業人員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憑有關單位或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可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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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所(站)在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和待遇申領、支付等方面的作用,切實加強對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與服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街道、社區的聯系,及時準確了解和掌握失業人員求職就業狀況,精心組織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活動,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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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增加失業保險基金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投入。對為失業人員提供了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的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專業工種培訓的收費標準執行。職業介紹補貼按每介紹成功1人不超過200元的標準執行,未成功的每人補貼不超過20元的建檔費。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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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失業人員遷往統籌地區以外的,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按規定劃撥資金。遷入地應按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領取期限和失業保險金、門診醫療補助金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執行遷入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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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市(州)勞動保障部門上繳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計算基數,暫不包括實際撥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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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建立失業預測預警機制,及時掌握當地失業人員的增減變化情況,采取多種手段和政策措施有效調控失業。把握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變化趨勢,積極疏通資金保障渠道,想方設法增強基金支付能力,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都能按時按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嚴格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認真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基金專款專用、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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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并適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加快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建檔和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網絡建設步伐,不斷改進服務與管理手段,努力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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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府發[1999]32號)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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