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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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保障合資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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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的合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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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合資企業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是合資企業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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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合資企業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由企業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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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工的招收和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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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合資企業招用職工,除根據合資合同的規定,由董事會任命或聘請的以外,其余原則上應從合資的中方企業現有職工中擇優錄用,不足部分再從社會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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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合資企業招用職工,應按年編制用工計劃,報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和合資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勞動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合資企業公開招收、聘用,由企業自行考核,擇優錄用并與被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人事部門憑勞動合同辦理相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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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合資企業聘用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內,原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一般不得調動他們的工作;必須調動時,應征得企業董事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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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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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合資企業同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職工的生產或工作任務、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紀律、試用和合同期限以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報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及合資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雙方均應嚴格遵守。變更合同,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報原備案單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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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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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合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經過試用或者培訓,不符合工作、生產要求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愈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又無法安排的; (三)職工嚴重違反廠規,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的; (四)根據中國政府有關規定,合資企業宣告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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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合資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醫療終結后,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勞動合同期未滿,又未發生本規定第十條情況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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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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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縣以上有關部門確認合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在正常情況下,合資企業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合資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中國政府有關政策、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四)職工本人因有特殊情況,經合資企業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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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合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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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和按本規定第十條(二)、(四)項,第十三條(一)、(二)、(三)項解除勞動合同的,合資企業應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實得工資(最后三個月平均實得)的生活補助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按本規定第十條(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發給三至六個月本人平均實得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按本規定第十條(一)、(三)項,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四)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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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按本規定第十條(一)、(二)、(四)項和第十三條(一)、(二)、(三)項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其中原固定職工,由原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原勞動合同制職工和合資企業新招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由當地政府按待業職工管理。 合資企業招收或聘用的原為固定職工退職的,按新招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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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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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合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業條件相近的企業平均工資120%的原則,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報合資企業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及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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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合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調資升級、獎勵、津貼等,由企業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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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合資企業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經濟師、審計師等管理人員的待遇,由企業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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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中國政府統一調整工資時,合資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原固定職工,由原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其原工資基礎上,評定工資級別,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裝入本人檔案,但不做為合資企業的工資計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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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險福利待遇及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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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合資企業職工的保險福利待遇,應與本省同類企業職工保持同等水平。其低于企業原固定職工的部分,用工資性補貼予以補償。工資性補貼標準為本人標準工資的15%。補貼額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計發。其中對原固定職工,工資性補貼不發給本人,由合資企業統一撥交給其原所在單位,作為支付該職工及其家屬享受原有各項待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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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合資企業職工在職和待業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以及《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細則》、《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細則》執行。對原固定職工應發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不發給職工本人,由合資企業統一撥交給其原單位或負責安置其工作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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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合資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及《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細則》執行。其中原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待遇,仍按原單位固定職工退休養老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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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合資企業應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15%繳納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按中方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1%繳納中方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上述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如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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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合資企業合同期滿或按規定宣告解散時,對職工的保險福利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對因工全殘退休和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逐月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和殘廢補助費,應按規定的截止時間,一次結清,由合資企業全額撥交給原中方企業或其主管部門,用于對職工的安置。 (二)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正在休工醫療尚未終結的職工,應按規定的醫療期限和病假、醫療待遇一次結清,由合資企業全額發給職工;對原固定職工,全額撥交給原中方企業或其主管部門。 (三)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正在休工醫療尚未終結的職工,應由合資雙方與職工本人根據傷、病程度,協商確定所需費用數額,由合資企業一次撥交原中方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做為繼續醫療和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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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合資企業應執行中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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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合資企業應執行中國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黑龍江省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規定》,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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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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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合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由企業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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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合資企業應按照當地政府統計機構的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向所在地統計部門、勞動人事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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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合資企業應建立中方職工《勞動手冊》制度!秳趧邮謨浴返氖褂煤凸芾,按中國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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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在黑龍江省境內的中外合作經營、獨資經營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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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我省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抵觸時,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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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勞動局、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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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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