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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險政策,規范管理工作,根據《淮安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淮政發[2002]180號),現對生育保險的有關問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凡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并且連續繳滿六個月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報銷和津貼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所使用的藥品和診療項目參照淮安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參保職工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或計劃生育費用須在法定產假后三個月內向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報。
四、凡2006年1月1日(含本數)以后退休的人員,其本人發生的計劃計劃生育取環費用,按生育保險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此前退休的人員發生的計劃生育取環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五、女職工在本市以外或境外生育的,其費用按本市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類別和費用標準予以限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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