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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教育、高教局(廳): 最近,接到一此單位來信,要求對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關于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計字503號文件的規定中,關于民辦教師工齡計算的范圍問題,予以明確。經商得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同意,現答復如下: 一、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已按上述兩個文件規定轉(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為公辦教師的,均可按照上述兩個文件中計算工齡的規定執行。 二、民辦教師經組織批準被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后,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后任教師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