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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落實國家工作時間制度,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等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外省市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依照本通知的規定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單位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時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用人單位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非生產性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人員; (二)用人單位中的長途運輸人員、汽車駕駛員,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人員;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職工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保障職工休息權利。 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或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人員;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行業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人員;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生產條件限制或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人員; (四)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人員。 用人單位實行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標準工時工作制基本相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制度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報酬。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四、用人單位對部分崗(職)位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取得本單位工會組織同意或部分崗(職)位涉及人員同意,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形成決議后,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行政許可后實施。 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除取得勞務派遣人員聯名簽署同意意見外,還應征得勞務派遣單位的同意,由用工單位向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省屬企業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外省市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后,向法人登記機關的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五、用人單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關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擬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及職工人數;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理由及以周、月、季、年為綜合計算周期的理由; 3、勞動者休息休假辦法和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及支付辦法。上年度本單位工時制度執行情況。 (三)法人登記證明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四)工會組織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意見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職)位涉及人員聯名簽署的意見。 (五)職工(代表)大會關于部分崗(職)位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議。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證件或材料。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單位提出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申請要依法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材料等處理。對受理的申請事項,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進行實質審查,并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對初次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依法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準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被許可人,許可有效期為一至三年。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被許可人,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實行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行政許可機關申請延續。法人登記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職)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 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文書管理,依據檔案管理制度按年度立卷歸檔。檔案保管期限一般為短期,許可有效期限較長的,檔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許可有效期限。 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規范行政許可工作流程,認真把握許可條件,建立健全管理臺賬和監督制度,依法加強對用人單位工時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法情形的,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撤回、撤消或注銷手續,同時告知被許可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