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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日常檢查、舉報專查、專項檢查和勞動保障年檢,發現違法行為,應依法查處和糾正。 二、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勞動保障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式,依法開展監察工作。 三、對群眾電話舉報和來訪舉報要熱情接待,完整記錄舉報內容;來函舉報,及時登記。并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權限和有關規定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舉報,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 四、已確定立案的案件,應按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程及時調查處理。 五、對違法案件的查處,須在自立案之日起60 個工作日內結案,特別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須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并于10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七、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不當的,有權依法予以糾正或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糾正。 八、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或重大違法案件,應立即向領導匯報,并配合有關部門迅速介入,及時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