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本細則的具體實施對象為下列被征地人員: 1、《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村改居”居民,具體是指所在區人民政府批準“村改居”的文件印發之日已在當地公安機關登記為常住戶口的人員; 2、《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被征地村民,具體是指所在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已被依法征用60%以上且批準征用土地之日已在當地公安機關登記為常住戶口的人員; 3、《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農轉非”居民,具體是指從1980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因土地被征用而由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農轉非”的人員。 (二)上述被征地人員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可以按照《暫行辦法》參保;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待其達到相應年齡時,方可按照《暫行辦法》參保。
|
二、參保手續的辦理 (一)社會保險登記 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向所在的村(居)委會(或小組)申請參保,以村(居)委會(或小組)為單位統一辦理參保手續;“農轉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由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2、村(居)委會(或小組)或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攜帶以下資料到地稅稅務登記柜臺辦理社保登記及相關的數據采集,島內到湖濱北路稅保大樓三樓稅務登記柜臺辦理,島外到各區地稅辦稅服務中心辦理。(原已辦理社保/稅務登記無需再辦理) (1)《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已辦稅務登記未辦社保登記只需填寫本表); (2)《社保費征收數據采集表》 具體流程、資料、表樣可登陸地稅網站www.xm-L-tax.gov.cn查詢。 (二)參保條件的確認和繳費程序 1、“村改居”居民和被征地村民申請參保后,所在村(居)委會(或小組)應核實其身份并公示,經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后,持以下材料上報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農轉非”居民直接向所在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個人參保。 (1)所在區人民政府批準“村改居”的文件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文件(土地被大部分征用的,還應提供市土地管理行政部門出具的征地比例證明); (2)因土地被征用而辦理戶口“農轉非”的批文; (3)《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樣本見附件1); (4)《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樣本見附件2); (5)參保對象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參保對象的出生年月統一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為準,尚未具備領取居民身份證資格的人員,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的出生年月為準; (6)被征地人員因戶口遷移改變戶籍關系的,提供原戶籍地公安機關的戶口遷出證明; (7)村(居)委會出具的公示證明; (8)一寸免冠近照二張。 2、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由村(居)委會(或小組)持經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到所在的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3、被征地人員辦理完繳費手續后,對參保時尚未達到《暫行辦法》規定的“參照退休年齡”的,由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載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金額;對參保前或參保時已達到《暫行辦法》規定的“參照退休年齡”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養手續。
|
三、繳費和個人賬戶 (一)2004年度(從2004年7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參保的被征地人員,按照《暫行辦法》所附的“一次性繳費及享受待遇標準表”繳費和記載個人賬戶;2005年度以后的繳費和待遇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核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人員參保時一次性記入的個人賬戶額,從記入之日起按規定計息。 (三)參保被征地人員個人賬戶的管理、計息、轉移、繼承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相關規定執行。
|
四、養老保險的銜接 (一)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按《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標準參保繳費的被征地人員,仍可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選擇以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100%的標準為基數一次性繳費,并相應增加個人賬戶額和繳費年限。 (二)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按廈府辦〔2000〕130號文件、廈府〔1999〕綜042號文件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參保繳費的被征地人員,可按《暫行辦法》選擇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一次性繳費,并相應增加個人賬戶額和繳費年限,其退休養老金以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也可按《暫行辦法》選擇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100%的標準為基數一次性繳費,原來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費的年限在按廈府〔2000〕綜092號文件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辦法補繳社會統籌基金的差額部分后,可以合并計算繳費年限。 (三)一次性繳費的被征地人員,達到參照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的,可選擇按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300%的標準為基數按月繼續繳費至滿15年。繼續繳費時選擇的基數與原一次性繳費的基數不一致的,應按廈府〔2000〕綜092號文件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辦法補繳社會統籌基金的差額部分后,方可合并計算繳費年限。 (四)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人員,經本人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其原向農村養老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費本息可一次性退還,同時終止農村養老保險關系。不辦理退保手續的,可繼續按照原農村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和享受待遇,同時還可以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退養待遇。
|
五、退養待遇的享受 (一)參保被征地人員按月享受養老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達到“參照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2、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繳費年限(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滿15年。 (二)被征地人員參保時已達上述“參照退休年齡”,在一次性繳費滿15年后,由村(居)委會(或小組)或者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經核準的《廈門市被征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和稅務機關的收費憑證,向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養手續。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從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直至退養人員死亡。 被征地人員參保時尚未達到上述“參照退休年齡”的,待其達到“參照退休年齡”時,由村(居)委會(或小組)或者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持本人居民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向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養手續。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從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養老金,直至退養人員死亡。 (三)被征地人員參保時一次性繳費的年限,只能用于計算參保之后的繳費年限和基礎養老金,不能用于計算參保之前的繳費年限和過渡性養老金。 (四)被征地人員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參保繳費的,其退養待遇參照農場職工和漁民的養老金調整辦法予以調整;按照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100%的標準為基數參保繳費的,其退養待遇統一按照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辦法予以調整。 (五)被征地退養人員在享受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教的,在服刑和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刑滿或勞教期滿后按停發時的標準重新享受養老金,停發的養老金不再補發。 退養人員被判刑或者勞教情況,由負責退養人員管理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會在當月上報所在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六)被征地人員退養后死亡的,其親屬應在10日內報告負責退養人員管理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會,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者村(居)委會應在知悉后的5日內上報所在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退養人員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同時根據有效死亡證明辦理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手續,并以其死亡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2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和1個月的一次性補助費。但是,死亡退養人員的家屬不享受遺屬供養待遇。 (七)對不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的有關機構和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有關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六、退養人員的管理 (一)被征地人員辦理退養手續后,原則上應按本市有關規定一次性繳納600元的管理活動費后,納入我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范圍,由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管理和服務。 (二)村(居)委會(或小組)決定自行管理退養人員的,應與所在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簽訂自行管理協議。村(居)委會(或小組)應指定專管人,履行協定的管理服務責任。條件成熟時,村(居)委會(或小組)可按規定將其自行管理的退養人員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