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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局、總公司,各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各外商投資企業: 為貫徹國務院、勞動人事部和北京市政府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招聘、使用、辭退中方職工的有關規定,保障外商投資企業自主權和維護中方專業技術、行政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人才輸送、輸出和使用的管理服務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從國營、集體單位在職職工或大中專畢業生中招收專業技術或行政管理人員,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在招收前將計劃按招收人員的身份(工人還是干部)分別報到市技術工人交流咨詢服務中心(設在市勞動局)和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設在市人事局)備案。專業技術、行政管理人員和工人的來源,可以由企業主管部門分配、派遣和調劑;可以經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和市技術工人交流咨詢服務中心推薦;也可以自行公開招聘。本市不能解決的專業技術人員經市人事局同意,也可以到外地招聘(戶口不遷)。此外,也可以采取借聘的形式。由外商投資企業與國營集體單位簽訂借聘合同,在借聘期間支付給供人單位一定數額的費用,其數額雙方商定,被借聘人員在借聘期內為合同制職工,解聘后仍回原單位或原地區。 二、凡職工本人提出申請,工作離得開,外商投資企業要求聘用的國營或集體單位的在職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盡量給予支持,允許流動。對有爭議原單位堅持不放的,可按職工身份分別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市技術工人交流咨詢服務中心,由該中心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必要時由該中心進行仲裁,對仲裁決定各方必須執行。 三、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聘用下列人員必須按其身份分別報兩個中心審批。 1.所在單位不同意調出的干部或工人。 2.在校學生和不服從國家分配未滿五年的大中專畢業生。 3.未經所在單位批準而自動離職的干部或工人。 4.從遠郊區縣招收到城近郊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干部。 5.從外省市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或工人。 外商投資企業擅自聘用上述人員,職工原所在單位有權要求退回人員,并賠償經濟損失。 四、被外商投資企業錄用的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不論原身份是工人還是干部,也不論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什么職務,一律實行合同制。凡不履行合同手續的人員,外商投資企業不得錄用。 五、被外商投資企業辭退或由企業方面提出不續訂合同的專業技術、行政管理人員,原為工人、待業青年或社會閑散勞動力的,其就業問題仍按京政發【1986】43號文件規定辦。原為國家干部的,凡由企業主管部門分配、派遣到企業的,仍由主管部門安排工作;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招聘,無單位接收的,可到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登記,由該中心推薦新的工作單位。重新安排工作后,工齡累計計算。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