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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破產企業清償和補繳拖欠的職工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08-02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冀勞社辦[2002]177號 河北省石家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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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最近,一些地方不斷來函要求對企業關閉破產前拖欠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處理辦法等問題予以明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 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破產企業的欠費清償、職工個人帳戶記載 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破產企業原拖欠的養老保險費,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按照第一序列予以清償。 二、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外,其余部分按 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嚴禁以物抵頂社會保險費緊急通知〉的通知》(冀勞社傳〔2001〕33號)第二條(見附件)規定的程序予以核銷。 三、破產企業將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劃入個人帳戶、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做 好個人帳戶的記錄工作,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同時破產企業按此辦法處理后不再執行冀勞社傳〔2001〕33號第二條中關于“企業 欠費核銷后,相關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要相應核減實際繳費年限”的規定。 |
附件: |
關于嚴禁以物抵頂社會保險費的緊急通知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和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文件的規定,對已經破產、解散的企業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對于無法清償變現的欠費部分,按下列程序核銷: 一)無法清償欠費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由省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核銷,并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無法清償欠費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由省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報請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省財政部門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核銷。 三)省直管的原行業統籌企業和中央直屬軍工企業以及省屬農墾企業無法清償的養老保險欠費分別由省社會保險局提出,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省財政部門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核銷。 企業欠費核銷后,相關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要相應核減實際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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