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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做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貫徹實施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重要意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作為一部程序法律,對處理勞動爭議和制度建設做出了完善調整,提出了具體要求。擴大了法律調整的適用范圍,作出了與《勞動合同法》一致的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均適用本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等納入了勞動爭議處理渠道,相應擴大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完善了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強化了調解工作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維持“一調一裁兩審”基本制度的同時,更加注重協商和調解,力爭把爭議最大限度地解決在基層。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同時將調解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程序,而且專門規定了當事人申請仲裁之前的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拓寬了勞動爭議調解渠道。同時規定調解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對于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對健全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機構提出新要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明確了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強調要在勞動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同時提高了勞動仲裁員任職條件;完善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延長了申請仲裁時效。由原來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期間延長為一年。二是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時限。由原來規定的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縮短為應當自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三是規定對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在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勞動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四是取消了勞動爭議仲裁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當前,我省正處在勞動爭議多發期,勞動爭議案件每年以20%速度持續較快增長,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勞動關系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由于一些用人單位對某些條款的誤讀甚至有意規避,加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受案范圍、申請時效以及取消收費等做出的新規定,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量可能大幅上升,形勢更加嚴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政治敏銳性,充分認識貫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任務的艱巨性。增強工作的預見性,采取有力措施,有針對性地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有關調解組織積極應對面臨的挑戰,通過加強能力建設,挖掘工作潛力,努力多辦案、辦好案,切實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二、工作任務與措施 (一)加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實施氛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總工會、企業組織等有關單位開展形勢多樣的宣傳活動,利用電視、報紙、雜志、廣播等多種現代信息傳播手段廣泛深入宣傳勞動爭議處理法律知識,通過上街頭、下工廠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面對面宣傳,使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正確理解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做到有理必訴。 (二)認真謀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實體化建設規劃。在穩定現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基礎上,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對各縣、區案件數量、仲裁庭建設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設立數量和勞動爭議仲裁院建設目標。各市勞動保障局要在2008年5月30日前提出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立方案,上報省廳。省廳將在編制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設置規劃的同時,率先在勞動爭議處理任務重、案件多發的72個試點縣(市、區)推進勞動爭議仲裁院的建設,力爭試點單位在機構實體化建設上取得實質性進展。 (三)積極協調,落實經費保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證。據此規定,省勞動保障廳、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與財政廳協商提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經費保障意見。各地要積極與本級財政部門協調,4月底前使勞動仲裁辦案經費落到實處,不能影響勞動仲裁工作的開展,影響社會穩定。 (四)加快構建勞動爭議調解網絡體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本級法院、工會、企協組織建立調解員聯絡名冊,加強調解員培訓,加強與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組織、人民調解組織、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站)等勞動調解組織的聯絡和聯系,推進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加大行政調解力度,指導勞動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技巧。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統一報表制度,力爭在年底前基本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網絡和聯絡員制度,實現全省勞動爭議調解成功率在50%以上。 (五)深入開展學習培訓工作。各市、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員、調解員要積極參加省、部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培訓,使每個工作人員正確理解法律知識、各項規定、辦案要求,省廳擬于4月份和9月份舉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專題培訓班、理論研討會。在培訓的基礎上加強異地交流,不斷提高調解員、仲裁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各設區市勞動部門要在省廳培訓的基礎上,制定好本區域內的有關人員的學習和培訓,確保培訓落到實處,不留死角。繼續抓好在職勞動仲裁員法律專業學歷教育。在提高勞動仲裁員法律專業的基礎上,努力增加在職研究生的比例,提高勞動仲裁整體素質,力爭用3-5年時間使勞動仲裁員隊伍達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要求。 (六)結合實際,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各項制度、配套規定,清理與新法抵觸或矛盾的政策文件,確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順利實施。省廳將配合省人大起草《河北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納入5年立法計劃。 三、幾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省成立由勞動保障廳廳長傅文才任組長,省勞動保障廳副廳長閆新生、省總工會副主席劉書為、省企業家協會秘書長劉建軍為副組長,有關人員參加的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領導小組。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報省廳備案,共同協調組織貫徹和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作。 (二)做好法律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貫徹實施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時間進度,落實責任。抓好學習宣傳工作,確保學習培訓切實有效,宣傳工作有聲有色,為法律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貫徹實施工作的打算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執行中的問題要及時請示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