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規范參保繳費政策 (一)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職工起薪月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費。申報的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費;月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基數繳費。 (二)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憑身份證和戶口薄在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憑現行居住地公安機關頒發的有效《居住證》,在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但同一參保時段不能在戶籍地和不同的居住地重復參保。從參保登記之月起,按金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也可選擇按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70%、80%、90%、150%、200%、300%任一檔作為繳費基數繳費。繳費基數一經核定,在一個繳費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三)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法依規核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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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由年指數改按月指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1.無視同繳費年限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月實際繳費基數÷繳費年度上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累計繳費月數 2.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月實際繳費基數÷繳費年度上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累計實際繳費月數+視同繳費月數) (二)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將原計發辦法中的“建立個人賬戶前本人繳費年限”修改為“建立個人賬戶前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加上視同繳費年限”。具體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建立個人賬戶前本人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 4% (三)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繳費的,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以按規定申請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未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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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統一清理規范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政策 (一)關于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二)關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同時領取兩份及以上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已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予以清退歸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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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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