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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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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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在依法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卷歸檔,集中保管的各種文書、物證、聲像及其他各種載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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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設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本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管理工作,并對下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同時接受同級和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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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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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按照“誰經辦,誰整理”的原則,由案件承辦人、書記員負責整理工作。注意收集、保管辦案過程中形成的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做好篩選、檢查、修補工作,確保材料的完整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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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整理按年度、案件分別立卷。視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兩卷(正卷、副卷)或一案數卷。集體爭議案件可以立成綜合卷,但應在卷宗封面上注明相關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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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立卷裝訂人員應當認真檢查案卷材料是否收集齊全。發現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案件承辦人并作出處理。卷內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復的文書材料一律剔除。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等結論性文書歸檔兩份,一份歸入案卷,一份按年度集中整理,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作為文書檔案歸檔。證據材料原件原則上退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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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文書材料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別立正卷和副卷。卷內文書材料一般按照材料形成時間和材料間的有機聯系進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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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正卷文件材料的排列順序一般為: (1)案卷封面; (2)卷內目錄; (3)仲裁申請書(撤回仲裁申請書)、申請方代理詞; (4)答辯狀、答辯方代理詞; (5)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6)授權委托書; (7)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8)用人單位登記資料; (9)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10)接收的其他文書材料; (11)調查取證材料; (12)勘驗、鑒定材料; (13)通知書存根; (14)庭審筆錄、質證筆錄; (15)調查筆錄; (16)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等; (17)仲裁建議書; (18)送達回證; (19)備考表; (20)案卷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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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副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一般為: (1)案卷封面; (2)卷內目錄; (3)立案組庭審批表; (4)延期(中止)審批表; (5)勘驗、鑒定審批表; (6)閱卷筆錄; (7)調查提綱; (8)請示報告; (9)上級批示; (10)合議筆錄; (11)其他會議記錄; (12)結案審批表; (13)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等底稿和原件; (14)備考表; (15)案卷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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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八條、第九條未列舉的文書材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形成的時間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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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凡能隨卷保存的證物均應裝訂入卷,無法裝訂保管的應當拍照附卷或利用電子設備進行聲像轉換,制作證物轉換筆錄,交當事人簽名確認后退還原物。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證物,應拍照附卷或作證物轉換,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銷毀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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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不便附卷保存的證物,應當另行包裝,注明所屬案件的年度、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證物的名稱、數量、特征、來源等,隨同案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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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隨卷歸檔的聲像檔案,應按聲像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分類、編目、上架,注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等,并在聲像檔案目錄中注明其所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檔號,不另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分冊號;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目錄的備注中,注明參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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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裝 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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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文書材料應收集齊全,按排列順序裝訂成冊。每冊一般不超過二百張,材料過多時應按順序分冊裝訂。一冊為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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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文書材料統一使用A4型紙。過大的,應當折疊成A4幅面;過小的,應當用A4紙托裱。需歸檔的信封要打開展平加貼襯紙并保留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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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文書材料應當使用鋼筆等不易褪色的書寫工具書寫或打印,字跡應當工整、清晰。不得用鉛筆、圓珠筆、紅色、純藍墨水書寫或復寫紙復寫。字跡難以辨認的文書材料,應當附上抄件。已破損、褪色或者容易破損、褪色的文書材料,應當進行托裱、修補或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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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案卷文書材料排列后,用裝訂工具在距案卷左邊約15毫米處裝訂。裝訂時應剔除材料上易生銹的金屬物。裝訂部位過窄的文書材料應用紙加襯邊,不得把文字訂在裝訂部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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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文書材料按順序編寫頁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背面無字跡的不編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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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卷內目錄應當根據序號、材料名稱和頁號如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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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案卷封面填寫的內容應當包括:正卷或副卷、頁數、案件號、案由、當事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處理結果、仲裁員、書記員、立案日期、結案日期、歸檔日期、歸檔編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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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卷宗封底(備考欄)填寫的內容應當包括:需要說明的情況、立卷人、立卷日期、檢查人、檢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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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案卷裝訂以后,應當檢查文書材料有無漏訂,確認無誤后在卷底裝訂部位貼上封紙,用立卷人名章加蓋騎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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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案卷的正、副卷應當裝入檔案盒歸檔,實行一案一盒或數盒。檔案盒封皮填寫內容與卷宗封皮內容相同。檔案盒的背脊上應注明案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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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案卷目錄、卷宗封皮、檔案盒所列的各個項目,應當使用機器打印或用鋼筆等不易褪色的書寫工具逐項填寫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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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歸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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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案卷應當在結案送達后一個月內歸檔,案件承辦人應當督促立卷裝訂人員及時立卷歸檔。案卷歸檔前,案件承辦人應當對案卷材料進行檢查,并在備考表中簽名或蓋章。檔案員負責案卷的接收歸檔工作,對不符合立卷裝訂要求的,應當退回立卷人,不得接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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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歸檔后的案卷,應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蓋“歸檔”章,按年度、案號、保管期限分別制作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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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已歸檔的案卷,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刪。確需增減材料的,經案件承辦人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由檔案員調出案卷交立卷人作相應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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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檔案員應當按年度建立《歸檔案件簡明情況表》,將案件的基本信息輸入計算機,內容應當包括案號、案由、當事人、立案日期、仲裁員、書記員、開庭日期、處理結果、送達日期、結案日期、歸檔日期等,并鏈接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等結案文書的電子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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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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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管期限為10年;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管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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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配備專用檔案庫房,按照國家檔案部門的要求購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護設備。庫房內不得存放與檔案無關的其他物品,庫房周圍避免出現危害檔案安全的各種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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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檔案實體應當按年度、案號的順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裝柜保管。檔案柜上應當附有指引卡,標明存放檔案的年度和案卷起止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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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錄像帶、影片等聲像檔案,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做到單獨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據案件保管期限定期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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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實行統一保管,專人負責。檔案員應當定期對庫存檔案進行檢查、清點,發現檔案丟失、損壞、褪變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報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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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檔案員應當認真做好檔案統計工作,做到數據準確、內容完整、上報及時。檔案員調換時,應當辦好檔案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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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健全和完善檔案庫房的安全保衛制度,認真落實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防光、防塵等措施,加強安全檢查,建立檢查整改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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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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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在保證案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的情況下,開展檔案的借調和查閱等利用工作,并建立檔案利用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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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可以調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同級或上級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可以借調或查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正卷。 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以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借調、就地查閱或復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正卷。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同意可以就地查閱、復印涉及當事人本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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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副卷除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外,一律不準借調和查閱。 涉及國家秘密和軍隊秘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不得查閱。確需查閱的,應當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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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調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需有書面調卷函件。 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借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須持單位介紹信和工作證,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辦理借卷手續。其他單位原則上不準借用。調閱、借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應點交清楚,留存收據并限期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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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需提交書面申請,寫明申請查閱、復印的內容、范圍、用途等,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查閱、復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 當事人申請查閱、復印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當事人為用人單位的,查閱人還需提供單位授權委托書。代理律師申請查閱、復印案卷檔案,需提供律師事務所函件、授權委托書及律師執業證。當事人的其他代理人申請查閱、復印案卷檔案,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外,還需提供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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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查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應當在指定地點進行。對復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材料,檔案員應進行審查并加蓋檔案專用章。復印內容與原件不符的,應拒絕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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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調閱、借閱檔案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借閱檔案如需繼續使用的,應當辦理續借手續。對到期檔案,應及時催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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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檔案利用人對借閱、調閱、查閱的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拆封、抽取、涂改、勾畫、污損、丟失、泄密、偽造,不得擅自轉借、銷毀、轉讓,違者按照檔案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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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銷 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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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鑒定小組,由熟悉相關業務人員組成,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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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檔案員應當定期對保管期限已滿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進行清理、登記,并將該部分檔案送交鑒定小組逐案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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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經鑒定認為不宜銷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經鑒定已過保管期限且確無保存價值的案卷檔案,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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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擬銷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應當編制銷毀清冊,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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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需銷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必須送指定銷毀站銷毀并由兩人以上監銷。銷毀后,監銷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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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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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案卷歸檔整理規定》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案卷查(借)閱規定》(新勞社字〔2004〕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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