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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計生局(辦)、人事局,省直各單位: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省委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粵發 〔2001〕5號)的有關規定,現對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界定如下: 一、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的在機構編制部門所核定的編制內的在職在編人員均為計劃生育工作專職人員;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專職人員,是指在單位設立的計劃生育工作崗位上專門從事計劃生育具體工作的人員。 二、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分管計劃生育工作的黨政領導和在沒有專設計劃生育工作崗位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內,從事計劃生育具體工作的人員為計劃生育工作兼職人員。 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職或兼職人員,沒有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職人員的可以配備兼職人員1名。除鄉(鎮)黨委、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外, 有計劃生育工作專職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再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兼職人員。 四、企業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的界定和配備可按以上精神由企業自主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