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按照全市“企業服務年”活動總體要求,為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服務職能,最大程度地減輕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幫助企業度過難關,穩定就業局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制定保就業、保穩定服務企業14條政策措施。
|
第二條
對符合困難企業條件的參保單位,按程序逐級申報,經審查批準后,視困難程度可緩繳養老保險費1-6個月。緩繳期滿后,企業按照緩繳協議及時補繳欠費。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
|
第三條
政策性破產企業一次性繳納企業已離退休人員所需養老費用,標準按企業在職職工總額的25%計算10年,再折半核定,由企業交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于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
第四條
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生畢業后半年內未就業的,可到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失業,并可領取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金。市縣兩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對大學生進行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并免費提供檔案代理。
|
第五條
適當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在2008年度費率基礎上,2009年度工傷保險費費率普降0.1%,對認定的困難企業下浮0.2%。
|
第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2009年度內免繳1個月醫療保險費和3個月生育保險費。對進入破產改制程序的企業,繳納醫保費有困難的,在破產終結前,經市政府批準,可緩繳醫保費和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限1-6個月,待企業破產終結后,從破產改制資金中優先支付所欠醫保費和生育保險費。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2009年度可按上年度市社平工資的3.5% 繳納醫保費,職工個人應負擔2%部分不再繳納,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以上優惠政策企業可任選其一,企業降低繳費基數參加醫療保險需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
第七條
為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一個年度一次的免費職業培訓,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對持證并享受低保的免費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其他持證人員可享受60%的鑒定費用補貼。
|
第八條
勞動密集型企業當年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超過企業員工總數30%的,可享受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在貸款期限內由財政就業專項資金全額貼息。
|
第九條
鼓勵困難企業對在崗職工進行技能培訓或轉崗培訓,培訓費用由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對履行繳費義務,裁員人數(比例)低于當地政府規定并承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任務的大型企業,組織職工開展提高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省規定標準予以補貼。
|
第十條
對參加失業保險、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及其職工,按照穩定就業崗位(即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形式)人數,在2009年內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企業只能享受一項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補貼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
|
第十一條
對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清算期間需要安置的待崗人員,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活動的,可按月發給求職補貼,期限最長為3個月,補貼標準同當地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
|
第十二條
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而失去工作的普工,引導他們盡快學習掌握新技能。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培訓機構參與免費培訓返鄉農民工,由財政專項就業資金給予一定補貼。
|
第十三條
籌備舉辦邯鄲市第十屆大型就業援助活動,并利用“春風行動”力邀300家企業提供5萬個就業崗位。同時鼓勵各類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開展勞務輸出,對各類中介機構輸出農民工到省外的,每輸出一名農民工給予100元的補貼,對輸出農民工到境外的,每輸出一名農民工給予150元的補貼。
|
第十四條
繼續實施城鄉技能扶助計劃。2009年從城鄉貧困家庭中招收500名子女免費就讀兩年技工院校,畢業后推薦就業,并從省、市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每人每年3750元的補貼。
|
第十五條
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堅持教育整改為主,非惡意首次不罰原則;受理勞動者投訴案件,立案前以調解解決為主,爭取勞資雙方滿意;調解不成,立案查處的,堅持輕犯整改不罰和整改到位不罰原則。 附則:凡涉及縣(市、區)資金支付的條款,視情況參照執行。本措施有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