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渝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舉證時限的請示》(渝中勞社〔2004〕6號)收悉,F就你局所請示的舉證時限問題,答復如下: 一、《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舉證規則》(以下簡稱《舉證規則》)(渝勞社辦發〔2003〕228號)第二條關于舉證時限規定的“開庭審理結束前”與《勞動爭議仲裁風險提示》(渝勞仲發〔2003〕6號)第八條規定的“庭審活動結束前”均是指仲裁庭調查活動結束之前。因案件難易程度不同,對于較為復雜的案件,在遵守有關案件審理期限規定的前提下,可由仲裁庭決定采取一次開庭審結或多次開庭審結的開庭審理方式。 針對實際工作中遇到的當事人在仲裁庭調查結束后提供證據的情況,應由仲裁庭根據該證據與案件的關聯程度,決定是否允許并組織質證。 二、“舉證時限”、“舉證期限”均指對舉證行為的期間限制!杜e證規則》系規范性文件,對舉證行為的期間限制的具體表述以《舉證規則》為準。 二○○四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