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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錫勞社[2005]38號)
2005-11-24 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錫勞社[2005]38號 江蘇省無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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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的規定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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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發揮最低工資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的規定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5]2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經市政府同意,授權我局發布,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1、最低工資一類標準調整為690元/月。無錫市區(包括錫山、惠山區)、江陰市執行最低工資一類標準。
2、最低工資二類標準調整為550元/月。宜興市執行最低工資二類標準。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小時最低工資一類標準調整為5.8元/小時。無錫市區(包括錫山、惠山區)、江陰市執行小時最低工資一類標準。
2、小時最低工資二類標準調整為4.6元/小時。宜興市執行小時最低工資二類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口徑: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上述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三、關于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計算口徑: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用人單位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只需另行支付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
五、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
各地各部門應根據市委、市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富裕無錫”的總體目標,積極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穩定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確保職工收入隨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而提高。用人單位應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生產經營正常的,職工工資水平均應適度提高,對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將依法嚴肅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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