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是指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法律、法規,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檢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應堅持實事求是,合法、公正,教育整改為主、處罰為輔,查處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檢舉、控告和如實作證的權利、義務。被調查人必須如實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事實、情節和違法行為后果的證據材料。
|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構
|
第六條
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主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本規定制定行政執法規章制度; (二)領導和監督科室、管理部的行政執法活動; (三)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證件; (四)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五)參加和應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六)對侵占、挪用、套取住房公積金和不履行《借款合同》拒絕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騙貸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賦予的其他職責。
|
第七條
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設各縣(區)管理部在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托權限范圍內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并對以下行為進行查處: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二)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三)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四)未給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封存、啟封手續的; (五)將住房公積金挪作他用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
第三章
行政執法人員
|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上崗執法。
|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按照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進行行政執法,不得超越權限和范圍執法,也不得違反程序執法。
|
第四章
執法程序
|
第十一條
立案 一、立案條件。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群眾舉報7日內,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符合以下立案條件的應登記立案: (一)有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為和違法后果; (二)有明確行為人; (三)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四)本轄區范圍。 二、分別處理。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違法行為不構成行政處罰的,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信訪案件處理; (二)不屬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十二條
調查 一、指派調查。立案后應當指定不少于兩名行政執法人員為承辦人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收集證據。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現場筆錄; (七)其它證據。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三、回避。執法人員按規定應當回避的,應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按規定應當回避的,可要求其回避。 四、告知。執法人員根據調查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擬被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凡擬作出3萬元及其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決定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三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應按《臨滄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舉行聽證。當事人應在告知書上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經行政執法人員請見證人見證或注明情況后,視其已履行告知程序。 五、陳述與申辯。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予以復核;對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采納。
|
第十三條
處理 一、處理決定。案件經復查,綜合處罰建議、聽證結果等材料對案件進行處理: (一)確有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對不構成違法或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銷案件處理的決定; (四)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的,退回執法人員進行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 (五)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送達。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經行政執法人員請見證人見證或注明情況后,視為履行送達程序。 三、繳納罰款 。罰款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納入罰沒專用帳戶。當事人應在十五日內到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地點交繳罰款。 四、強制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向臨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服從處罰的,由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五章
監 督
|
第十四條
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的具體規章制度由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暫行規定制定。
|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由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