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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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推廣結婚登記頒證服務,倡導文明健康的婚姻文化,積極推動婚俗改革,促進首都和諧婚姻家庭建設,制定本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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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和《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MZ/T024-2011)》,制定本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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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應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婚姻登記機關舉行結婚登記頒證儀式,應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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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全市婚姻登記機關免費為當事人提供結婚登記頒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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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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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公示頒證服務內(nèi)容,提示當事人參加結婚登記頒證儀式的著裝、可邀請親友參加及攝像拍照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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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積極推廣結婚登記頒證服務,在每對結婚登記辦理完畢后,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舉行結婚登記頒證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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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當事人要求增加頒證儀式個性化環(huán)節(jié)或邀請親友參加的,應提前現(xiàn)場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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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頒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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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頒證儀式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頒證廳內(nèi)進行。每個婚姻登記機關應至少有一個獨立的頒證廳,頒證廳使用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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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頒證廳應寬敞、明亮、整潔;室內(nèi)裝飾應體現(xiàn)莊重、溫馨和神圣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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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頒證廳內(nèi)應設置國徽、國旗。國徽設置于背景墻正中,國旗設置于國徽右側,國徽下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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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徽正前方應設置頒證臺,頒證臺前應標明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婚姻登記標識和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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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頒證廳內(nèi)應擺放座椅,設置親友觀禮席,不少于6座;配備音像、燈光設備。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設化妝室、更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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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頒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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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應由頒證員來組織開展。市民政局負責頒證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證書的制發(f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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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頒證員應為經(jīng)培訓合格、持有《北京市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的婚姻登記員;也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相關領導和熱心公益事業(yè)的市民擔任特邀頒證師。特邀頒證師不需取得資格證書,但應熟悉頒證服務的基本內(nèi)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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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頒證員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結婚證頒發(fā)儀式; (二)向當事人詢問并核實相關事項,告知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三)見證新婚當事人宣誓; (四)為新婚當事人頒發(fā)結婚證; (五)祝福新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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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頒證員的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敬業(yè)精神和服務意識; (二)熟悉婚姻登記工作和當?shù)鼗橐隽曀祝?br />(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四)具備莊重的氣質(zhì)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準確使用普通話,口齒清楚,聲音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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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下的婚姻登記機關,至少配備2名頒證員。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上的,每增加5000對增配1名頒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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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頒證員的儀容、儀表、儀態(tài)要求: (一)儀容莊重美觀,整潔衛(wèi)生。頒證員應保持頭發(fā)干凈整齊、長短適宜,忌發(fā)型怪異。男頒證員應體現(xiàn)傳統(tǒng)莊重、自然得體的風格,每天修面剃須,不留胡須;女頒證員應體現(xiàn)莊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風格,化淡妝上崗。頒證員應注意口腔衛(wèi)生,保持口齒潔凈。 (二)儀表風格協(xié)調(diào),修飾得體。頒證員應著婚姻登記機關統(tǒng)一制發(fā)的工作裝,佩戴胸牌上崗,做到整潔莊重、簡約大方。 (三)儀態(tài)穩(wěn)重端莊,自然大方。頒證員站姿應自然優(yōu)美、輕松挺拔,站立時身體端正、挺胸收腹、兩肩持平、目光平視、嘴唇微閉、面帶笑容;走姿應自然大方、充滿活力,行走時上身挺直、頭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閉、面露笑容、步伐穩(wěn)健、擺臂自然、動作協(xié)調(di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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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頒證員應注意控制頒證場所氛圍,在結婚證頒發(fā)給新人前應莊重嚴肅;在結婚證頒發(fā)后,以溫馨喜慶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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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頒證員祝福新人時,要正視對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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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頒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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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頒證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詢問: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二)告知: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宣誓:新婚當事人在國徽下宣誓; (四)發(fā)證:把結婚證頒發(fā)給雙方當事人; (五)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滿,白頭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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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適當增加互換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環(huán)節(jié);也可根據(jù)當事人需求和工作實際,組織集體頒證儀式等特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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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頒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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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頒證詞(見附件)為推薦版本,各婚姻登記機關可按照民政部關于結婚登記頒證服務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有本機關特色的頒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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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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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范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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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范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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