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技能人才成長,營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會氛圍,提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依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深府〔2006〕125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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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兩年組織評選表彰一批“深圳市技能標兵”與“深圳市優秀技師”。每次表彰之前,根據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情況,確定評選表彰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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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技能標兵和優秀技師的評選表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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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技能標兵在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優秀技能人才中評選,優秀技師在技師和高級技師中評選。 技能標兵和優秀技師須在本市工作滿2年(以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間為依據),業績顯著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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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或者推薦: (一)在本職業(工種)中具備較高技藝,在培養學員傳授技術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企業、同行業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產工作領域總結出先進的操作技能方法,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開發、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并將其轉化成現實生產力方面有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五)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國家、省級一類、二類技能競賽獲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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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報或推薦技能標兵、優秀技師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能標兵、優秀技師申報表; (二)申報人職業資格證書; (三)申報人工作業績和先進事跡材料; (四)申報人技術技能水平和主要技術成果證明材料; (五)職業道德和工作鑒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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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行業協會組織負責具體評選工作,聘請各界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負責對申報人的工作業績、技術技能水平、技術成果、職業道德等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技能標兵”與“優秀技師”初審入圍人選。初審入圍人選經公示后,確定產生當屆技能標兵和優秀技師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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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技能標兵、優秀技師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優先推薦參與中華技能大獎或國家、省技術能手、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稱號的評選,并進入深圳市人才庫。優先推薦參加出國培訓、國際技術交流、技術比賽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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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弄虛作假獲得榮譽稱號者,一經查實,撤銷其榮譽稱號,責令其退回已發獎金,今后不得參加本項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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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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