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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統籌城鄉就業,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統籌城鄉就業工作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05]58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做好農村五件實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05]57號)精神,現制定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職業介紹、技能培訓、創業等各項補貼資金市級補助辦法,請遵照執行。 一、補貼的申請和核撥 (一)職業介紹補貼 凡介紹本市戶籍的農村勞動力成功就業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培訓機構,可持《南京市農村勞動力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被推薦就業農村勞動力的身份和戶籍證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為被推薦農村勞動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證明、介紹本市戶籍的農村勞動力成功就業人員花名冊,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職業介紹機構、培訓機構為農村勞動力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一年內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 (二)技能培訓(上崗技能培訓、技能等級培訓)補貼 對本市戶籍農村勞動力開展技能培訓的培訓機構(須經勞動、教育等部門認定),可持《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補貼申請表》、《南京市職業技術培訓審批備案表》、《南京市職業培訓合格學員名冊》、就業培訓結業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材料,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技能等級培訓補貼可按上述程序申請,也可由參加培訓的本市戶籍農村勞動力,在培訓結束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持發票、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直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勞動力,參加符合我市就業市場需求并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技能培訓,市給予定額補助。每名農村勞動力原則上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訓補貼補助。 (三)創業補貼 符合享受農村勞動力創業補貼條件的創業者,在創業經營一年后,憑《低保證》或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養老保險費繳納證明,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申請補貼。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將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 一人多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只能領取一次創業補貼。 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接到有關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并報送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核定,并及時撥付各項補貼資金。 二、市級補助資金申請程序 市級補助資金原則上采取按季撥付的方式,如遇特殊情況可按月撥付。各區縣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結束后,向市勞動保障部門上報該季度各項補貼市級補助申請表。市勞動保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并將材料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和結算,并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各區縣財政部門。每年12月份對補助資金進行全年結算。 三、監督和管理 區縣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范圍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補助資金。 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將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予以專項檢查。對虛報冒領、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四、本辦法僅適用于高淳縣、溧水縣、浦口區、六合區、江寧區、棲霞區、雨花臺區,其他各區農村勞動力職業介紹補貼申領程序參照現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職業介紹補貼辦法執行。各區縣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盡快制定本地區具體補貼辦法,并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五、本辦法執行期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ОО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