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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幫扶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1〕73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33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實行社會保險“五緩二減三補貼”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困難中小企業減負解困的幫扶政策和措施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現缺口、保持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困難中小企業,允許緩繳3—6個月應由企業繳納的五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至2012年底。 申請緩繳的困難中小企業應與地稅部門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或抵押。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 (二)對部分困難企業減征兩項社會保險費 2011年對部分企業集中減征1個月由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兩項社會保險費。集中減征工作統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執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征,仍按規定正常繳納。 (三)對困難中小企業實行三項補貼 對困難中小企業實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補貼資金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兩項補貼執行期限至2012年底,補貼期限為3——6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已享受過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崗位補貼標準為市區失業金標準,補貼對象為經核定和穩定就業人數,但最多不超過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60%。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困難中小企業對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補貼。補貼標準按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每人300元(其中取得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每人600元)補助。 (四)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的銜接處理按杭勞社險〔2010〕85號執行。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小企業可認定為困難企業 本次認定的困難企業范圍為我市境內除部分確定的金融、電力、通信、石油石化、房地產開發、煙草、鋼鐵、運輸工具制造、鐵路航空、郵政運輸、水泥等11個行業企業以外的下列企業: (一)企業職工在500人以下的中小型企業; (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連續兩年履行繳費義務的; (三)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職工隊伍措施的; (四)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困難,企業不能正常安排工作,并符合轉型升級要求的企業。 申請認定困難企業的,應填報《杭州市困難中小企業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同時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三項幫扶政策其中一項。自文件發布后至2012年10月底前杭州市區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的困難企業認定工作聯席會議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可享受社會保險“五緩二減三補貼”政策。 三、鼓勵和引導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 (一)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困難企業經多方努力仍需要裁員,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確有困難的,可與職工協商一致,并經本企業工會同意,可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協議。 (二)企業根據當前經濟形勢和生產經營特點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特殊工時制的企業應征求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實行以月或以季為結算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有困難的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申請實行以半年或年為結算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一個結算周期內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不能調休的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支持企業集體協商,實行崗位共享,攜手共渡難關。企業在困難時期,因生產任務不足,工作時間減少或工作崗位共享的,企業應與工會通過集體協商調整薪酬計劃,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因單位原因停工、停產在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在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及以后,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的,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四)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職工說明情況,并依法制定裁員方案,履行法定程序,裁員方案經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裁員的事前指導、事中監督和事后服務工作,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妥善處理困難企業延期支付工資問題。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須延期支付工資的,應征得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同意,并在延期支付工資的當月向當地人社部門報告。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督促企業依法支付職工工資。 各地人力社保、財政、地稅等部門要高度重視,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幫助中小企業解決發展中面臨困難,保持我市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各項幫扶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報告。 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參照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意見。 附件:1、杭州市困難中小企業認定申請表 2、杭州市困難中小企業認定審核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