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特別是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11年1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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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三檔,各檔標準及適用區域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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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1100元、900元、750元。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10元、8.5元、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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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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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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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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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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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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