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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07〕87號)精神,為逐步提高我市城鎮居民可享受的醫療待遇水平,經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調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起,我市成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提高至280元(新增140元),繳費標準提高的部分由政府和個人共同負擔。具體分擔辦法為:政府在原補助100元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0元補助(其中東勝地區的城鎮居民由原市級財政和東勝區財政各承擔50元增加至各承擔70元),城鎮居民個人在原繳費40元的基礎上增加100元;未成年城鎮居民(在校生和學齡前兒童)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提高至160元,各級財政補助100元,個人繳納60元。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最高支付限額由原2.1萬元提高至3萬元。 三、以上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