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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11-09 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冀勞社〔2007〕59號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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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
內容: |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擴權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力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冀勞社[2004]95號),因工受傷達到1—4級的農民工和因工死亡的農民工供養親屬可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其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等情況適時向省政府提出調整意見”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支付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后的計算辦法 (一)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61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級為14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級為11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級為97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滿30周歲不滿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0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級為97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級為8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級為7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滿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8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級為7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級為6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級為54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支付標準為:配偶為54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他供養親屬為33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余年,每供養1年支付4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0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認真抓好相關標準的調整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提高對維護農民工工傷權益的認識,抓好農民工相關待遇的調整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抓緊抓好。 三、新標準的實施范圍和時間 2008年1月1日以后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及其符合享受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的,適用本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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