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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在企業獎金分配上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以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現對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征收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自一九八七年度起,降低獎金稅稅率。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不超過標準工資4個月的部分,繼續免征獎金稅;4個月至5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30%降為20%;5個月至6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100%降為50%;6個月至7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300%降為100%;7個月以上的部分,獎金稅稅率定為200%。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稅率也相應降低。即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免稅限額一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部分,稅率為20%;1個月至2個月的部分,稅率為50%;2個月至3個月的部分,稅率為100%;3個月以上的部分,稅率為200%。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免稅限額,仍執行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國務院《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規定的標準。 企業、事業單位獎金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月標準工資(基本工資,下同)總額 其“應納稅獎金總額“,是指全年發放的獎金總額扣除核定的免稅限額以及按規定準予扣除的其它免稅獎金額后的余額。 企、事業單位獎金稅稅額的計算分別為: (一)全年發放應納稅獎金總額相當于1個月標準工資以內的部分: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20% (二)全年發放應納稅獎金總額相當于1個月至2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50%-0.3×月標準工資總額 (三)全年發放應納稅獎金總額相當于2個月至3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100%-1.3×月標準工資總額 (四)全年發放應納稅獎金總額相當于3個月標準工資以上的部分: 應納獎金稅額=應納稅獎金總額×200%-4.3×月標準工資總額 二、試行工資總額同上交利稅掛鉤的企業,從1987年起,工資調節稅稅率相應降低,企業工資總額增長總額占核定工資總額不超過7%的部分,繼續免征工資調節稅,超過部分,按修改后的稅率征收工資調節稅,其適用稅率列表如下: 工資調節稅超率累進稅率表 級 次 工資增長總額占核定工資總額的% 稅率% 速算扣除率% 一 7%以下 0 0 二 7%-13% 20 1.4 三 13%-20% 50 5.3 四 20%-27% 100 15.3 五 27%以上 200 42.3 工資調節稅的計算公式: 應納工資調節稅額=工資增長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資總額 三、隨著企業工資、獎金分配制度的改革,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和政策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自定企業內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的具體形式和辦法。鑒此,在征收獎金稅時,除了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中允許進入成本的部分,可不征收獎金稅外,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增資部分以及用職工獎勵基金發放的各種獎金、浮動工資、津貼、實物等,均應按規定計征獎金稅。 四、關于原材料、燃料節約獎的提獎辦法,在有關部門沒有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對企業提取的原材料、燃料節約獎免征獎金稅的范圍和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一九八六年度獎金稅的征收管理,仍應按原定獎金稅稅率及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