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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自治區本級管理的駐邕中央、自治區屬單位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移交屬地南寧市管理的銜接工作,保證平穩過渡,現就失業人員就業服務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失業人員就業失業登記和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等工作由屬地南寧市勞動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負責。 二、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所需資金通過增加轉移支付就業資金解決。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已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換發新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已招用失業人員的企業、從事靈活就業和個體的就業困難人員經區就業服務中心核準享受補貼政策尚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內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標準按南寧市的政策執行,所需補貼資金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向區就業服務中心具實申報審核后報自治區財政部門撥付。 五、原已經區就業服務中心核準安置失業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單位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繼續由區就業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崗位補貼標準按南寧市當期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10%核定;對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按各險種當期公布的繳費基數標準100%和規定的繳費比例核定。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人員終止或解除合同后,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按南寧市有關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 六、持區就業服務中心原已發放的《培訓券》參加培訓申請培訓補貼的由區就業服務中心負責辦理。補貼標準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七、2008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小額擔保貸款尚未到期的,其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工作仍由原擔保機構和發放貸款銀行負責至還貸日止。 八、對在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參保的靈活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將有關申報材料送區就業服務中心,區就業服務中心會同區社會保險事業局核定補貼數額后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撥付到區就業服務中心。 九、在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參保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仍按原規定到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 十、從2009年1月起駐邕中央、自治區屬單位失業人員的相關統計工作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自治區本級負責的公益性崗位等統計工作由自治區本級負責。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