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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翠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工業新區人力資源局、財政局: 我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建立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此之前,按《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通知》(威政辦發〔2006〕77號)等政策規定,市區范圍內已有部分城鎮居民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原參保城鎮居民”)。為做好兩種制度之間的銜接過渡,妥善處理好經辦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參保時一次性預繳了5年或10年醫療保險費的原參保城鎮居民,于6個月免償期內死亡、沒有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參保時所繳納的當年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一次性預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額退還。 二、原參保城鎮居民于2008年6月底前按《威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威政發〔2007〕52號)規定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其參保時所繳納的當年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一次性預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額退還;超過免償期且未在2008年6月底前按威政發〔2007〕52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已經死亡的,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三、原參保城鎮居民于2008年7月1日至年底續繳保費或改按威政發〔2007〕52號文件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應予辦理手續,但不享受本年度的財政補助。 四、改按威政發〔2007〕52號文件規定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原參保城鎮居民,2008年7月1日后申請停保的,不能再改按原政策參加醫療保險。工作人員在為其辦理停保手續前,應予明確告知。 五、原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原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出具參保年限的書面證明,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2個月折抵1個月的方法,計入其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六、榮成市、文登市參照執行本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