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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 為方便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和辦理勞動合同鑒證的用工單位,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推進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合同鑒證工作,形成鄭州市和市轄縣(市)、區兩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分工科學、權責明晰的工作格局,加快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進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第117號令)、《勞動部關于頒發〈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的通知》(勞力字〔1992〕5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管轄和勞動合同鑒證管理范圍調整如下: 一、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下列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1、鄭州市區(不含上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礦區,下同)內,在省級、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資金2000萬元及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2、鄭州市區內,中央部屬、行業管理、外地駐豫、駐鄭,注冊資金2000萬元及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市屬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二、鄭州市區各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下列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1、在本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 2、鄭州市區內,在省級、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資金2000萬元以下,登記地址位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 3、鄭州市區內,中央部屬、行業管理、外地駐豫、駐鄭,注冊資金2000萬元以下,登記地址位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區屬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三、各縣(市)、上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礦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及勞動合同鑒證工作實行屬地管轄。其中,鄭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成立前,本轄區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暫由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辦理。 四、縣(市)、區之間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管轄和勞動合同鑒證管理有異議的,由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指定管轄。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