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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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保證企業招聘錄用人員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勞動關系,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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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種形式的聯合企業或集團公司。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駐本省辦事機構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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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系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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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企業享有招聘錄用職工、選擇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崗位和依法確立、變更、終止、解除同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自主權。 勞動者享有自主選擇職業、單位、勞動崗位和依法確立、變更、終止、解除同企業勞動關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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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企業招聘工作的指導、服務和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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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聘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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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可以自主決定招聘錄用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企業招聘錄用職工的基本條件和考核的內容、標準、方法,可根據實際需要由企業自行確定,也可參照勞動部門提供的規范和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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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招聘錄用職工,應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公布招聘簡單、考核成績以及錄用人員名單。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內部招工,不得實行退休職工“子女項替”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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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在所在城鎮居民中招聘職工,不受城鎮內行政區劃限制;從農村和外埠招收勞動力、按照各市、縣規定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序執行,百人以上的須經省勞動部門審批;招聘境外人員,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并到省勞動部門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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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招聘錄用職工,須通過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并到勞動部門辦理職業介紹、社會保險、勞動合同鑒證等必要手續,領取職工《勞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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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可以自主確定用工形式。無論采用何種用工形式,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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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志愿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接收退出現役的軍人。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當地少數民族人員。 企業招聘錄用職工須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執行,除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企業招聘錄用職工,須執行《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不得歧視殘疾人,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企業招聘錄用職工,應按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解決社會特困人員就業”的規定,承擔社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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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企業招聘錄用職工,須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除《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外,不得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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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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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要統籌管理和指導企業招聘錄用職工。勞動部門要加強職業介紹工作,建立勞動力資源和企業用人需求信息庫,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為企業招聘人員和勞動者就業提供咨詢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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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部門應根據企業用人的需要,協助企業做好就業前訓練和轉業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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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動部門應為企業招聘人員提供勞動合同樣本、勞動合同鑒證等服務,及時簡便地辦理必要手續。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具體標準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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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規范企業的用人行為,對企業在招聘錄用職工中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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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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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承擔行政及法律責任: (一)濫用招工權,違反國家法規政策搞內招、項替、擅自招用農村勞動力和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 (二)招聘人員時歧視婦女、殘疾人、拒絕接收退役軍人、少數民族人員和社會特困人員的;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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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承擔行政和法律責任: (一)侵犯企業用人自主權,越權干預企業錄用人員的; (二)不依法履行對企業招聘錄用人員監督、檢查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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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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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市、縣勞動局可依據本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勞動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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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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