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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核準部分市縣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函》(浙勞社廳字〔2009〕31號)文件精神,為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均衡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保障職工社會保險權益,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的減負幫困力度,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市區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對象 市區(包括婺城區、金東區、金華開發區)范圍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編制外聘用人員。 二、調整比例 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從現行的18%調整為14%;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后,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不變,仍為8%。 三、實施時間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執行期限二年。 四、操作辦法 1、五費合征單位。所屬期2009年2月份的單位繳費部份已按金地稅規〔2009〕16號實施減征,所屬期2009年1、3、4月份已按18%繳費比例申報的多繳部份,為進一步支持企業發展,減輕企業資金周轉壓力,地稅部門在單位申報所屬期5月份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費款中進行統一沖減,將所屬期5月份單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從14%改為2%(以修改費率折算沖減額)。從所屬期6月份起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改為14%。各單位向地稅申報方式不變,年終進行匯算清繳。 2、非五費合征單位。對所屬期2009年1-4月(2009年2月份單位繳費部份已按金地稅規〔2009〕16號實施減征的單位,為 1月、3-4月)已按18%比例繳費的多繳部份,由社保部門在計算所屬期2009年5月應繳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額時予以沖減調整,若5月份仍不能沖減完畢的,其應沖減的余額在5月后的結算月中予以沖減調整。 3、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后涉及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實行分段計算。即單位職工補繳金政〔1995〕4號下發后至2008年12月(含)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的繳費比例按26%確定,補繳2009年1月(含)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的繳費比例按22%確定;城鎮個體勞動者補繳金政〔1995〕4號下發后至2009年3月(含)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的繳費比例按20%確定,補繳2009年4月(含)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的繳費比例按18%確定。 金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金華 市 財 政 局 金 華市 地 方 稅 務 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