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綜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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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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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駐贛單位)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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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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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軍區領導下進行。 省設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全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各設區市也應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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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置地點與移交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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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軍隊轉業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時所在地的政府負責在本轄區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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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軍隊轉業干部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我省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江西或從江西入伍(不含從外省考入江西中等學校的學生畢業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現在(批準轉業前落戶)或結婚時(批準轉業前)或隨軍前在江西有常住戶口;其中到南昌市安置的,配偶已隨軍的需取得南昌市常住戶口滿2年。 (三)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其父母原籍江西或從江西入伍或離退休在江西定居。 (四)軍隊轉業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江西,在當地有常住戶口,身邊無子女。本人未婚的,其父母在江西有常住戶口。 (五)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江西或從江西入伍,或一方部隊在江西且符合配偶隨軍條件。 (六)夫婦同為軍隊干部,其中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為江西駐軍現役軍隊干部,并符合家屬隨軍條件。 (七)自主擇業或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及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或獲戰時三等功、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及因戰因公致殘(二等甲級以下),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江西有常住戶口。 (八)符合引進人才有關規定,需要從外地引進軍隊轉業干部的,須由接收單位提出理由,經設區市軍轉安置部門或省軍轉安置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軍轉安置工作小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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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符合在江西安置的獲一等功的軍隊轉業干部,可在全省范圍內選擇安置地點;榮立二等功的,允許在所在市范圍內選擇安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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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全省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的安置計劃,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當年國家下達的安置任務編制并經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審定后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在南昌市外的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下稱中直、省直)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安置計劃,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會同中央駐贛主管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在總計劃下達后半個月內分解下達。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根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去向,直接編制下達給有關設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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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移交與接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公安廳轉業干部工作辦公室負責向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移交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的檔案、材料。 (二)軍隊轉業干部進南昌市區安置的, 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進其他地方安置的,由設區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核中發現有問題的,要及時向省匯報。需向部隊退回檔案的,由省統一辦理。 (三)軍隊轉業干部及其家屬的檔案材料原則上一次交清。因特殊情況需要推遲移交的,移交部門須事先告之并經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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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配辦法及職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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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軍隊轉業干部分配實行“塊塊為主,條塊結合”的辦法。在中直和省直駐南昌地區單位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以及在全省其他地區中直、省直單位安置的團職軍隊轉業干部,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直接分配;各設區市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所在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分配(其中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干部分配到當地中直、省直單位的,按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下達的計劃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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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采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可采取考試考核、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工作需要且具備考試條件的單位可按規定采取競爭考試等辦法安置,考試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和有關單位共同組織。 對分配到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適當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對分配到事業單位人員,給予3年適應期,對分配到企業單位人員,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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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其德才條件及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現職滿3年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和部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干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或自愿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干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采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后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切實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工作和職務。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安排到各設區市、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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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在執行各種艱險任務中有突出貢獻和獲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因公致殘、在邊遠地區服役及從事飛行和艦艇工作滿10年以上的軍隊轉業干部,在工作和職務安排上適當給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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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并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事業單位聘任軍隊轉業干部專業技術職務,如受聘任職數限制,職改部門要適當增加聘任崗位數額,5年內,保留所增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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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于安置軍隊轉業干部。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對突破非領導職數安置轉業干部的單位,同時增加非領導職數,所增加的編制和非領導職數,主要用于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并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屬財政撥款單位的,財政按增加的編制增加年度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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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設區市和各接收單位接受安置任務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好軍隊轉業干部的定職定位工作,明確其具體工作崗位與職務,并填寫《軍隊轉業干部分配單位及職務表》,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審定,統一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為了確保安置任務落實,對不能按時完成計劃接收任務的單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可視情注明單位及職務等級,直接分配,單位不得拒收。 對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原則上按其專業(工種)對口安置,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 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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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報到落戶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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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家屬,憑地方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報到通知,持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行政介紹信和隨調配偶調出單位所在地縣以上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調動介紹信,在規定的時限內到地方辦理報到手續。各地公安部門憑省、設區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干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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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未經省、設區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許可,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報到的,接收單位報省、設區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同意后,可將其檔案退回部隊。軍隊轉業干部報到后,接收單位半年內發現其原患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經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同意可將其退回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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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和津貼、補貼、獎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確定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國發[1995]19號)有關規定執行。 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人事關系及檔案,均按企業同類人員管理,他們的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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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后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分配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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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軍隊轉業干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范軍隊轉業干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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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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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江西省按照安置計劃分配轉業干部的辦法,辦理自主擇業轉業干部檔案移交、落戶以及家屬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主管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管理工作。 省、設區市和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成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中心或設專人負責,承擔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的具體工作。其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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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自主擇業轉業干部管理、服務的具體辦法。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檔案接轉、培訓和就業指導,并負責其退役金的統計、預算、 申報、核撥和調整核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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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和縣(市、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主管部門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發放及調整申報、檔案存放管理、協助就業,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住房、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協助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有關手續。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定期走訪,主動關心。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負責為其申報和發放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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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黨團組織關系及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負責。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在設區市、縣(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具體管理服務工作和定期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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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 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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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部分,各級黨委、政府要將其納入當地A才開發的整體規劃,在政策、經費上提供必要保障。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培訓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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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離隊報到后,除對口安置的專業技術人員外,均應進行不少于3個月的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個人自愿、按需培訓、依托社會、政府協助的原則安排培訓,注重提高其專門職業技能和就業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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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根據社會人才需求,主要依托各級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和其他教育機構實施,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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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各級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要加強管理。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于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凡以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名義立項建立的培訓中心和其他培訓基地,未經上級軍轉安置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賣、轉租、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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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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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范城(縣)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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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完成得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十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可責成其限期完成,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情節嚴重的,由同級黨委、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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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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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凡違反本細則規定,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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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后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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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沒有涉及的其他事項,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和其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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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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