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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的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02年10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工傷傷殘撫恤金調整范圍為1996年10月1日以后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并已經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工傷人員。 二、工傷傷殘撫恤金調整額度為每人每月增加:一級120元,二級100元,三級80元,四級60元。 三、工傷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的企業難以安排工作,按月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按每人每月由企業增加40元傷殘撫恤金。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按各省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應補齊差額部分。 五、調整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的工傷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六、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已按退休人員安置的),并按退休人員調整過養老金的不再參加工傷傷殘撫恤金調整。 七、此次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遺屬的關心和愛護,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盡快把調整的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到工傷人員和工亡遺屬手中。對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省廳。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